《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 的单笔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的单笔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 (含本数 )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 (含) 小微企业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同比增速,有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资产质量水平和综合成本 (包括利率和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水平。金融机构完成 “两增两控”情况,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 31 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增长目标的机构,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增长目标情况, 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小额,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合同金额且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 以下的。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投向,确保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 年第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 (不含税,下同) ,2 笔年利率为3%,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5.325% ÷6% )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 ( =31.95×6% ) ; 高于该笔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 =4.05 × 6%) 。2 笔 3%利率的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12*6%) 。按照方法二,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 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小额,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含本数) 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合同金额且余额在 100 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 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 (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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