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需要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保障其安全使用。同时,执法部门需要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今年6月1日起,新调整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实施。为了帮助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提升监管水平,本报归纳精编了市场监管总局政务公开留言系统开通以来,对电梯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答复,供各地学习交流。
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指出,新调整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文件实施以前的违规加装IC卡行为,是否需要监督检验?另外,对于一般修理不需要监督检验而未取得制造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加装行为,是否认定为安装未告知行为并予以查处?
答复: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实施以前的违规行为不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进行书面告知。
问:安防公司没有电梯维修资质,对电梯的IC卡进行了升级,是否违这里的升级是没有改变电梯原有的线路,只是对电梯IC卡控制板进行了升级。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问:在给电梯加装IC卡系统时,需要对按钮进行控制。如果IC卡系统的控制线路需要串联到原电梯按钮上,此类加装属于一般修理还是重大修理?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已明确:仅通过在按钮外围接线方式,属于一般修理;采用在按钮的外围接线以外的方式,属于重大修理。
问:市场上提供的此加装电梯能量回馈装置产品检测报告为“该装置与电梯的连接为主开关的三相交流端子及交流变频器的直流母线端子,未参与电梯运行过程中的控制”。请问电梯加装这样的能量回馈装置是否属于改造?是否属于重大修理?
答复:《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已明确,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关于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问:对于2017年之前建好的老旧小区,现在加装电梯选用电梯直接入户,目前无救援通道,请问该电梯是否能通过当地政府验收?
答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中已明确。
问:在电梯安装中,电梯安装企业在备案告知后,擅自变更安装方案,更改电梯层门设置。在电梯验收中,特检所是否对层门设置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电梯安装中电梯安装企业的违法行为能否监管?
答复:检验机构应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问:将电梯更换钢丝绳,由原来用的巴氏合金方式固定改为楔块式绳头棒组合方式固定,需要原厂家授权吗?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条中所说的修理是否特指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是否要原制造厂授权委托?2014年1月1日前已安装验收并登记在用的电梯,改造修理是否需要原制造厂授权?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老电梯,仍可延续以往的工作方式。
问: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附件C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内容的要求,若电梯改造非原制造厂授权,则改造后电梯的定检报告中“制造单位名称”应填写授权改造的制造单位还是电梯原制造单位?报告中的“改造单位名称”是填写授权改造的制造单位还是改造的施工单位?
问:对电梯中标有☆的项目,现场的设备确实存在物理连接状态,但未经过监督检验,检验员是否还应该对标有☆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
答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中“注C-4”已明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含有的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将电梯分为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四类。也就是说,维护保养是与安装改造修理并列的行为。照此理解,是否意味着维护保养不需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问:我公司为一家电梯整机制造企业,在某市新装电梯监督检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我公司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提出质疑。具体情况如下:
我公司该项目电梯的曳引机从国内A公司采购,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控制柜与其他安全部件从国外B公司采购,也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其他机械部件如轿厢、轿门/层门、对重架、曳引机架、轿底、轿架等都是我司工厂自己生产。我公司以相同的电梯配置取得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同时我公司还取得能覆盖该电梯配置的电梯制造许可证,一切资料完整、齐全。
我公司与该项目客户签订的合同附件(电梯技术规格及配置表)是一致的,该项目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的制造单位是我公司。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质疑,认为控制柜是从B单位购买的,应该归类为进口梯,制造单位应为B公司。
请问该梯的制造单位可以写我公司吗?还是归类为进口梯、制造单位为B公司?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有没有相关的定义,或者相关标准说明?
答复:核对该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中《样机技术参数及配置表》能适用现场实际产品,且与产品出厂合格证上参数配置等一致,则制造单位即为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上标明的制造单位。
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将加装电梯能量回馈划为重大修理,请问重大修理(加装能量回馈)需要电梯原厂家授权吗?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问:我辖区一物业公司未经厂家同意于2017年7月对电梯加装读卡器,该小区定期检验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应如何对使用单位的行为定性?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根据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电梯加装读卡器属于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问:有客户向我公司提出,要求电梯向上提升一层,即提高原有电梯提升高度,增加一个厅门,增加停靠楼层。请问对于此项工程,我公司在报检时,是只对增加项进行验收,还是需要对整梯进行新梯验收?
答复:根据现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此情况属于改造。《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第八条第(二)项明确,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执行。
问:关于电梯部件的更换算不算大修改造的问题。如果更换一整套,在《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里有明确规定。但如果只更换电梯的某一部分或零件,该如何界定?
例如,更换层门的导向装置,假设更换的导向装置的材质和原来不一致,实际上可能对层门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隐患,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的规定,改变导向装置的材质应该重新对层门做型式试验,而《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大修改造。即使是大修改造,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监督检验时,也无法对层门的强度进行检验(不涉及其项目)。希望市场监管总局能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改变层门的类型属于重大修理,应进行监督检验,检验时需提供相应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
问: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第14.2.1.4的要求,对于人力操作提升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力大于400N的电梯驱动主机,其机房内应设置一个符合要求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此条内容提到的紧急电动运行开关是设置在机房内的,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第2.8.4“紧急电动运行”又适用于无机房电梯的。那么,无机房电梯(对于按照GB7588-2003标准生产的),是否都需要配置紧急电动运行功能?
答复:如果涉及标准的释义,请咨询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见其官方网站。在检验无机房电梯时,应根据实际是否配置“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填写相应检验结果。
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第8.17.4规定:“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请问,该规定可否理解为电梯应急照明的灯泡瓦数最少1瓦,并且续航时间最少是1小时?另外,我国对应急照明的亮度有要求吗?
答复:如涉及标准的释义,请咨询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具体联系方式见其官方网站。检规中对紧急照明的检验要求为,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请问公共交通领域电扶梯维保是否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维保?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总体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问:我公司现在维保一台西继迅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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